湖南省司法廳印發關于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免罰輕罰規定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指導意見
文章來源:湖南司法行政 作者: 時間:2021-07-28 11:59:15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已于今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據其相關規定,并結合湖南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攻堅行動以及建設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工作任務安排,近日,湖南省司法廳印發《關于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免罰輕罰規定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意見》),對省級各行政執法機關落實《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行政處罰法》關于免罰輕罰的規定,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體現了慎罰思想,體現了執法的溫度。明確各領域免罰輕罰事項,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回應了社會關切和企業發展需求,是準確把握法治精神、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和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是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理念、激發市場活力、保護企業特別是初創期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以及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不斷培育壯大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需要,也是當前做好“六穩”“六?!惫ぷ?、切實增強企業和人民群眾法治獲得感的重要舉措。
《意見》要求,各行政執法機關要深刻認識《行政處罰法》關于免罰輕罰規定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免罰輕罰規定的適用情形和具體要求。要按照本部門、本領域具體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權責清單、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等確定的行政處罰事項,根據《行政處罰法》關于免罰輕罰的具體規定,全面梳理本部門、本領域免罰輕罰事項,明確免罰輕罰規定具體適用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標準等內容,重點明確“違法行為輕微”“違法行為較輕”以及“沒有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輕微”“危害后果已消除或者減輕”等的具體標準,盡量壓縮裁量空間,切實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
《意見》強調,對梳理明確的免罰輕罰事項及其適用條件,要依法形成或者體現在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供本部門和本系統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具體執法案件中予以適用。對制定或者修訂完善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要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以行政規范性文件向社會公布,并進行動態調整管理。行政處罰事項較多且主要面向市場主體執法的各行政執法機關,根據中國(湖南)自貿區建設、包容審慎監管等工作需要,可以單獨制定針對市場主體的免罰輕罰事項清單或者柔性執法事項清單,并納入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管理。
《意見》還對行政執法機關在具體執法案件中適用免罰輕罰規定的實施程序、具體規則和注意事項等提出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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