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恩諾沙星超標16倍的泥鰍 湖南兩被告人因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領刑
文章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 時間:2024-04-22 09:07:35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戴某、田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5000元,二人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466元、4000元被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二人共同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85181.3元,并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1月2日,被告人田某聯系被告人戴某購買泥鰍。戴某通過中介找到泥鰍養殖戶黃某,并支付了5000元定金,后在對泥鰍抽樣送檢時發現恩諾沙星超標。為避免定金損失,戴某在明知泥鰍不合格的情況下,仍購進不合格泥鰍7644斤,另從自己的門店中裝車未檢測泥鰍2272斤,共計9916斤銷售給田某。
1月4日,田某在收到不合格泥鰍檢測報告后,在明知購進泥鰍不合格的情況下,仍然購進并在市場上銷售。
2022年1月7日,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批次泥鰍進行抽檢。經認定,該批次泥鰍恩諾沙星超標,標準指標為≤100μg/kg,實測值為1670μg/kg。該批次泥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被查后,田某和戴某為逃避處罰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了一張假的檢測報告。該批次不合格泥鰍共計9916斤,銷售金額為82302.8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戴某明知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仍對他人進行銷售,被告人田某因自身未盡到銷售者的查驗義務購進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對外銷售,且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和田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戴某和田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退繳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另外,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及犯罪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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